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1856号
原告:***,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振,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光华路269号泰和苑A、B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9806Y。
法定代表人:任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纯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泉县老阜临路原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394546734D。
法定代表人:谢尚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该中心职工。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小宇
书 记 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