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226执1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光华路269号泰和苑A、B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9806Y。
法定代表人:任虎。
被执行人: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04402512。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254883.88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 洋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