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皖1602行初155号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中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0556330208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