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皖1602行初155号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中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0556330208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