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安分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安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五环国际花园商铺D-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0AR513。
法定代表人:盛玲敏
被执行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9085254K。
法定代表人:黄展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安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安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安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