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888号
原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环球黄金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9085254K。
法定代表人:黄展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金牛小区**楼505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6006D。
法定代表人:程子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30日原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