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0839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被申请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6,400.5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86,400.5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