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0839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原告公司工作。
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不明,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