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693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汇隆广场****div> 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环球黄金水岸**** 被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三被告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1.40,减半收取计2,045.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05.7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