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69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汇隆广场****div> 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环球黄金水岸**** 被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三被告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