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华都大道与文成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157043622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环球黄金水岸D9栋2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908525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恒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3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1执851号案件的执行。
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