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21财保25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涡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涡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涡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涡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涡阳农商行五里湾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涡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涡阳县xx使用权(证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杜运发
书记员 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