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阜阳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路南侧1栋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0652273378。

法定代表人:丁湘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张北社区安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076L。

法定代表人: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9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阜阳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226执215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李 家 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保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