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路南侧1栋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0652273378。
法定代表人:丁湘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张北社区安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076L。
法定代表人: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阜阳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Z××××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