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异114号
异议人(案外人):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新路行政四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1003023603。
法定代表人:潘昌彪,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冬,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西800米305省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7968019U。
法定代表人:田恒,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颍州南路与二环路交叉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076L。
法定代表人:侯海涛。
本院在执行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对本院查封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50343元款项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称: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执21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因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在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申领过工程款,2021年7月2日,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误将阜阳共优商贸有限公司250343元款项汇入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已被法院查封,鉴于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汇入的款项并非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请求法院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提出执行异议,所提交的缺乏相关证据材料,经告知后仍不补足相关材料,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汪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