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张北社区安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076L。
法定代表人:侯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139479.13元。本院经查控系统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