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张北社区安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4076L。

法定代表人:侯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139479.13元。本院经查控系统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