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海涛,该公司经理。
上列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蒙劳人仲字(2020)第3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由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61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361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蒙劳人仲字(2020)第36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冻结,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蒙劳人仲字(2020)第3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先锋
审判员 刘孟凯
审判员 丁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