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25民初57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087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回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广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安徽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其承包的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云溪谷养老养生开发项目”从事施工现场工作。雇佣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500元。“***云溪谷养老养生开发项目”发包人为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挂靠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上述工程项目。
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讼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请求上述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第一,案涉工程在两年前已经交工完毕,被告公司对工程款、劳务费等已经支付完毕。第二,案涉工程是**挂靠安徽广宇公司施工,被告方不知道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员。第三,被告公司没有收到宜良县劳动监察大队关于有关任何拖欠工人工资的通知。
本院受理该案后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在《诉讼无忧》网站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满,被告**仍然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进行缺席审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云溪谷养老养生开发项目”由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转包与被告安徽广宇公司,被告安徽广宇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的工程管理人员**便召集了本案原告***等多人到施工工地作临工,约定每天的劳动报酬为140元,原告***到工地作临工25天,劳动报酬合计3500元,原告***领取现金1000元劳动报酬后,剩余25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25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行使其抗辩权,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安徽广宇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25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与被告安徽广宇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袁 东
审判员 袁 兵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