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4508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中京商办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46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08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京九丝绸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28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京九丝绸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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