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33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中京商办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46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08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京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28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京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京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33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中京商办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46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08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京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28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京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京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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