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7166号之一
原告: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闸北工业园擂鼓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颖河西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