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异100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颖河西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闸北工业园擂鼓村。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泉支行,账号18×××83账户的冻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峰 审判员 王 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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