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3执5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08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623执5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