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3490号
原告:孙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某1,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某2,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2025年10月30日,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原案件受理费13347元,原告孙某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3322元,退回原告孙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