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4087号
原告:耿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孙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耿某与被告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耿某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耿某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某承担。原告耿某多预交案件受理费54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