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涡阳县遇远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3826-1号
申请人:涡阳县遇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金博商城C栋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UXKDU0M(1-1)。
法定代表人:段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柯,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
法定代表人:王颍洲。
原告涡阳县遇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涡阳县遇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物,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单号码:666403218182022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2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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