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834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
法定代表人:王颍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保全,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许保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