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402之一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文,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
法定代表人:王颍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筱钰,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