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6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刘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52121L(1-1)。
法定代表人:潘兴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1-1)。
法定代表人:王颍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阜阳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9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