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6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
法定代表人:王颍洲,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淮颖,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刘利刚,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淮颖、刘利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淮颖、刘利刚的银行存款310912.82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淮颖、刘利刚的收入310912.8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淮颖、刘利刚的价值310912.82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
二、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666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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