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2民初3658-1号
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徐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