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222执4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皖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973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21)皖1222民初973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建彬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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