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225执5446号
申请执行人:储某,男,1977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某与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916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进行查询,但提起冻结时,因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在本案标的额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案件执行至今,本院已多次采取线上线下查询措施,且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