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02执恢104号
本院在执行宿州市鑫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官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1日以(2020)皖1302执2777号执行裁定书对赵官宝名下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凌小区7幢103室(房产证号:包0××1)进行了查封。自2020年11月11日始,至2023年11月10日止。现因被执行人赵官宝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赵官宝名下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凌小区7幢103室(房产证号:包0××1)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书记员谢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