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民终3918号
上诉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银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8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思远 审 判 员 张志敏 审 判 员 戴宝琴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邵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