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6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宿州市银河一路建委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803487515。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北京东路南侧中铁一局综合楼80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476J。
法定代表人:冯顶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8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02执63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永
审判员 石少一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