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4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北京东路南侧中铁一局综合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47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大道西侧用代码91341622597086870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属系列案件,该案已并案至(2020)皖1622执恢508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2执4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