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2执2581号
申请人: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京九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城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龙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龙林,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康庄村康庄。
被执行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南侧中铁一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闫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02民初5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颍州区颍上南路纺织厂42号综合楼101室、102室、103室,限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的房屋,抵付价款。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