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安徽万晨商贸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203民初4822号 原告: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后海滨路3168号中海油大厦B40层,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40300MA5GG5T81Q。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平盈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一道河中路166号同运香樟苑1#商住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3827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南侧中铁一局综合楼80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47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招平投资中心)与被告安徽万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晨商贸公司)、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30日,原告深圳招平投资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深圳招平投资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和顺建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招平投资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万晨商贸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3440000.00元及利息暂计7404472.97元(该利息为债权转让时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2021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和顺建设公司、***、***、***、***、***、***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以上金额暂计:20844472.97元)。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主合同:2013年10月28日,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以下简称“阜阳颍东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13110106-2013年(颍东)字0047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2012年版)(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向阜阳颍东支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用途为购进建材。借款利率以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30%;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另约定阜阳颍东支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013年10月28日,阜阳颍东支行向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发放了1500万元贷款。二、关于展期协议:2015年1月30日,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01311000092015(展期)0001号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1348万元借款期限展期,展期期限自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展期后利率:按期限调整后贷款期限利率上浮40%(基准利率为6%),逾期利牵在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借款人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2015年12月14日,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131100009-2015(展期)0012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借款合同》项下剩余1348万元借款期限展期,展期期限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3日,展期部分的利率为当期利率上浮40%。借款人未按照本展期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展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借款人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三、关于保证担保:2012年9月5日,被告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3110106-2012年颍东(保)字0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自2012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余额为2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3年10月28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1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3年10月28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3年10月28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3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3年10月28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4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5年1月30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311000092015(保)0001-1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及0131100009-2015(展)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5年1月30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311000092015(保)0001-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及0131100009-2015(展)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5年1月30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31100009-2015(保)0001-3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及0131100009-2015(展)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5年1月30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31100009-2015(保)0001-4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及0131100009-2015(展)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5年9月5日,被告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编号为0131100009-2015年颍东(保)字0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保证合同承接编号为13110106-2012年颍东(保)字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全部展期协议。担保的最高余额为2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5年12月14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31100009-2015(保)001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及0131100009-2015(展期)0012号《借款展期协议》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5年12月14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31100009-2015(保)00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及0131100009-2015(展期)0012号《借款展期协议》的债务提供连费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上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2017年10月13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31100009-2017年颍东(保)字0107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展期协议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足额还款,且经阜阳颍东支行书面催告仍未还款,构成严重违约。四、关于债权转让:2019年6月26日,阜阳颍东支行将其对九被告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并于2019年8月9日登报公告。2021年10月29日,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与原告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及附件4《债权转让协议》,将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受让的对九被告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21年11月26日登报公告。现原告已向九被告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并催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收到后仍未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借款本金13440000元及利息暂计7404472.97元(该利息为债权转让时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现原告通过受让债权并书面告知九被告后已成为九被告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原告清偿上述债务。 万晨商贸公司、和顺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8日,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13110106-2013年(颍东)字0047号),约定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向阜阳颍东支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用途为购进建材。借款利率以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30%;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另约定阜阳颍东支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万晨商贸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同日,阜阳颍东支行向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发放了1500万元贷款。 2015年1月30日,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01号),约定将《借款合同》剩余1348万元借款期限展期,展期期限自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展期后利率按期限调整后贷款期限利率上浮40%(基准利率为6%),逾期利率在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借款人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上述《借款展期协议》到期后,2015年12月14日,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另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12号),约定将《借款合同》剩余的1348万元借款期限展期,展期期限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3日,展期部分的利率为当期利率上浮40%。借款人未按照本展期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展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借款人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012年9月5日,被告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3110106-2012年颍东(保)字0004号),约定被告和顺建设公司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自2012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签订的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余额为2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3年10月28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1号),约定被告***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配行期同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3号),约定被告***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4号),约定被告***、***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1月30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1号),约定保证人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0001号)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2号),约定被告***、***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0001号)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3号),约定被告***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0001号)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9月5日,被告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年颍东(保)字0010号),约定本保证合同承接被告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3110106-2012年颍东(保)字0004号),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全部展期协议。担保的最高余额为2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5年12月14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2号),约定被告***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12号)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7年颍东(保)字0107号),约定被告***、***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展期协议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年9月26日,阜阳颍东支行将安徽万晨商贸公司、和顺建设公司、***、***、***、***、***、***、***诉至本院。2018年12月7日,阜阳颍东支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2019年6月26日,阜阳颍东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的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等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2019年8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在《新安晚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约定的还款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2021年10月29日,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受让的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的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等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原告,合同约定截至转让基准日2021年4月20日,该债权本金余额为13440000元,利息余额为7404472.97元,代垫费用余额为5600元。2021年11月26日,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与原告在《中国新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约定的还款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上述事实有《小企业借款合同》(13110106-2013年(颍东)字0047号)、《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13110106-2012年颍东(保)字0004号)、《保证合同》(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1号)、《保证合同》(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3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1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2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年颍东(保)字0010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2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7年颍东(保)字0107号)、借款借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登报公告、(2018年)皖1203民初2937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小企业借款合同》(13110106-2013年(颍东)字0047号)、《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13110106-2012年颍东(保)字0004号)、《保证合同》(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1号)、《保证合同》(13110106-2013年(保)字0047-3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1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2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年颍东(保)字0010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5(保)002号)、《保证合同》(0131100009-2017年颍东(保)字0107号)、借款借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阜阳颍东支行依约为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万晨商贸公司理应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现被告万晨商贸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归还全部欠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被告***、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三份《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6年10月16日。被告***、***、被告***、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三份《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及展期(0001号)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7年10月13日。被告和顺建设公司与阜阳颍东支行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及全部展期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即2018年10月13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及展期(0002号)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8年10月13日。被告***、***与阜阳颍东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及全部展期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即2019年10月13日。阜阳颍东支行起诉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故被告和顺建设公司、***、***、***对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未超过担保期间,被告和顺建设公司、***、***、***应当对全部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阜阳颍东支行已将其对万晨商贸公司的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等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东方资产安徽分公司现已将其对万晨商贸公司的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等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原告,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故原告依法对本案各被告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各被告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鉴于本案《小企业借款合同》(13110106-2013年(颍东)字0047号)、《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0131100009-2015(展期)0012号)已明确约定了贷款本金、借款期限、利率、复利及罚息等内容,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40000元及利息暂计7404472.9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本案被告和顺建设公司、***、***、***均明确作为被告万晨商贸公司的保证人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且未超过担保期间,现被告万晨商贸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各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有责任履行保证义务,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和顺建设公司、***、***、***对被告万晨商贸公司向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万晨商贸公司追偿。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万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3440000元,利息7404472.9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付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22元,由被告安徽万晨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一:标的款账号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开户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82******** (银行转账单上附言请注明案号和案件承办人姓名,于转账后三日内及时告知承办法官) 附二: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