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阜阳恒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06号(市物价局院内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44019N。
法定代表人:王正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恒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东旭路西侧、富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57676552。
法定代表人:龚艳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恒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月3日作出的(2017)皖12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恒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恒华公司按照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恒华公司未能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限期内履行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恒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正在进行审查,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