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执字第0034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爱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合同保证金36万元及执行费5368元,案件受理费335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于2014年6月6日已下达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高卫东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