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82号
原告:***。
被告: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计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