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嘉民抗字第44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少华。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的(2009)嘉善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0月20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3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戚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