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嘉兴市禾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勤俭路中兴商厦1号楼办公用房6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昱,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叶。
被告: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谈公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俞少华,董事长。
原告嘉兴市禾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理,并于2008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市禾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新塍镇中学项目的工程咨询费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3日,嘉兴市合众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嘉兴市秀洲区审计局委托,就由被告承建的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中学的教学楼、实验楼、科技楼及学生宿舍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接受委托后,嘉兴市合众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约履行完毕,并于2005年12月30日出具了付款人为被告的应付款项为38000元整的收据。其间,原告与嘉兴市众合造价有限公司合并,嘉兴市合众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本工程被告方的经办人吴七观于2006年3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欠原告关于新塍镇中学工程咨询费共计38000元整,并约定于2006年4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
上述事实,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报告各一份、收据一份、欠条一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工程咨询费,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兴市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禾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程咨询费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