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02执2171号
申请执行人:邵西标,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宋湾行政村大杨营。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
法定代表人:魏建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邵西标与***、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900元。现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因异议审查处理时间较长,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