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8277号
原告安徽临泉县富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安徽辉隆生资建材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临泉县富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县富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临泉县富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
法官助理李中英
书记员马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