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22执保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925.00元,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222民初365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 杰
书记员 吴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