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民初826号之一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7600Q。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淮大道588号**·金融大厦B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633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旌德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西门北路(县财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0875898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政务新区党校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30058482495E。
法定代表人:**年,该中心主任。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旌德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65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自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