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明鸿花园2幢207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5211051030。
被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08号1栋4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901011132。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96号阜阳建工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633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伟杰诉被告衡允飞、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