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里井新村六建公司住宅楼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70906297。

法定代表人:唐振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501。

法定代表人:高俊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9600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