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里井新村六建公司住宅楼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70906297。
法定代表人:唐振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501。
法定代表人:高俊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阜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9600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