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501。
法定代表人:高艳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994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辉